关于印发《湖北省202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6-11-06 14:11 · 阅读量 · 105
摘要:关于印发《湖北省202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2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控排企业,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为深入推进试点碳市场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202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6年11月4日
湖北省2025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30号)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试点碳市场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和温室气体种类
(一)工业行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涉及玻璃及其他建材、陶瓷制造、汽车制造、设备制造、半导体制造、有色、纺织、医药、钢铁、化工、石化、造纸、热力生产和供应、水的生产与供应、食品饮料、其他等行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
(二)非工业行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或运行机架数达到500标准机架及以上的数据中心、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4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建筑(大型商超)和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及以上的交通(货运港口)重点排放单位。
(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种类。
医药、造纸、食品饮料行业甲烷排放,化工行业氧化亚氮排放,汽车制造、设备制造、半导体制造含氟气体排放纳入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23-2024年度纳入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5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目标,综合考虑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8519万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6%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配额分配方法
2025年度纳入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法、等额分配法和行业总量控制法。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见附件1。
(一)基准线法。
平板玻璃、化工(磷铵、氨醇联产)、汽车制造(整车)、造纸(无自备电厂)、数据中心、电池制造、陶瓷行业使用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1.平板玻璃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平板玻璃实际产量×基准值×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基准值为385.7106tCO2/万重量箱。平板玻璃的履约边界到平板玻璃生产为止,不包括后加工。
2.化工(磷铵、氨醇联产)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实际产量×基准值×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磷铵行业基准值为0.5529tCO2/t;氨醇联产行业基准值为2.9794tCO2/t。
3.汽车制造(整车)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白车身面积×基准值×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基准值为3.6190kg/m2。
4.造纸(无自备电厂)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实际产量×基准值×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卫生纸(无自备电厂)基准值为0.7715tCO2/t;印刷纸(无自备电厂)基准值为0.9644tCO2/t;瓦楞纸(无自备电厂)基准值为0.6381tCO2/t。
5.数据中心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IT设备耗电量×基准值×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基准值为0.7829tCO2/MWh。
6.陶瓷制造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实际产量×基准值×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陶瓷砖基准值为11.8140tCO2/1000m2,陶瓷瓦基准值为0.3465tCO2/t。
7.电池制造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实际产量×基准值×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铅蓄电池基准值为0.0111tCO2/kVAh,锂电池(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基准值为12.5654tCO2/MWh。
(二)历史强度法。
化工(合成氨单产)、热力生产和供应、造纸(基准线法企业除外)、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平板玻璃)、水的生产与供应、设备制造(基准线法企业除外)、半导体制造、纺织业、汽车制造(不含整车)、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使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25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为企业基准年间单位产品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3。行业控排系数依据各行业减排成本、减排潜力、行业竞争力、各行业排放历史趋势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详见附件2。
(三)历史法。
化工(历史强度法、基准线法企业除外)、钢铁(不含长流程)、有色(不含铝冶炼)、医药(不含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玻璃及其他建材(不含平板玻璃)、设备制造(历史强度法、基准线法企业除外)、半导体制造、石化、汽车制造(历史强度法、基准线法企业除外)、纺织业、其他行业及存在企业生产两种以上的产品、产量计量不同质、无法区分产品排放边界等情况中的任意一种的行业使用历史法分配配额。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全厂正常生产天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总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3。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2。
(四)等额分配法。
建筑(大型商超)和交通(货运港口)2025年度配额将根据经核查的实际碳排放量进行等额分配。
(五)行业总量控制法。
食品饮料行业使用总量控制法分配配额。
综合考虑行业碳排放变化趋势及产业结构优化需求,确保配额分配既落实总量约束,又兼顾公平效率,确定2025年度全省食品饮料行业的配额总量为181万吨。
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历史排放基数÷365×全厂正常生产天数×行业减排系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总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3,行业减排系数为0.92。
(六)市场调节因子。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总量),2025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525。
四、配额调整机制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的,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计;
(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差额按20万吨计;
(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五、配额的发放
(一)2025年度配额发放。
在完成纳入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5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2025年度已发放的预分配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为准。
2025年度纳入企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发放,实行多退少补。
纳入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2026年度预分配安排。
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24-2025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6年度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按2025年度实际履约量的70%,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6年度预分配配额。
六、抵销和激励机制
(一)抵销机制。
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对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使用湖北省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5%,抵销量不得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5%,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二)激励机制。
对于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较好,且2025年无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1.积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我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并按照A级企业绩效要求稳定运行的纳入企业,其市场调节因子统一调整为0.97。
2.强化全国能效标杆引领。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市场调节因子统一调整为0.97。
符合上述激励条件的企业,应在本方案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盖章版配额调整申请,并同步提供真实、有效的支撑证明材料。激励方式最多使用一项。
七、其他说明
(一)企业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或租赁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或租赁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或租赁等情况。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是企业的合并。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包含新纳入部分)。
二是企业的分立。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是企业的关停或搬迁。配额发放后,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四是企业的外包或租赁。纳入企业外包或租赁的,按照所有权原则界定,该部分碳排放由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完成履约(若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因法律原因无法承担履约责任,则该部分排放由租赁方企业完成履约)。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企业2025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情况的处理。
若企业因2025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同时该部分产品产量不参与配额分配。生产设施改造或扩建导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须计入当年履约量。
附件:1.不同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行业及标准
2.行业控排系数
3.基准年选取方法
4.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阅读原文附件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