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新草案:Article 6碳信用开口10% 出口企业需关注什么?
碳道小编 · 2026-05-19 17:05 · 阅读量 · 55
摘要:CBAM新草案:Article 6碳信用开口10% 出口企业需关注什么?
5月13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布了一份关于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第三国已支付碳价扣减规则的实施条例草案,并开放公众咨询至6月。该草案首次系统明确:进口商在申报CBAM时,哪些境外碳成本可以抵扣、如何抵扣、由谁核查。更值得关注的是,草案首次明确允许符合《巴黎协定》第6条(Article 6)的国际碳信用用于CBAM抵扣,但设置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国际碳市场与CBAM之间,正式开始出现制度连接。
下文小编将带您盘点此次草案最核心的五大更新,解析草案落地将对中国出口企业有何影响以及重点关注方向。

一、只有“真实排放”才能获得“真实碳价扣减”
此次草案最核心的一条规则是:
草案第5条:
“Where embedded emissions are determined based on default emissions, the deduction may only be claimed on the basis of the relevant default carbon price made available by the Commission.”
即如果你的产品排放是用“默认值(default emissions)”来算的,你就不能用真实碳价去抵扣,只能用欧盟给的“默认碳价”。
也就是说,只有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进口商才能申请“实际碳价扣减”:
使用实际排放数据(actual emissions)申报
数据经过欧盟认证的且独立的第三方审核
能证明碳价已经真实支付
否则,欧盟只允许采用委员会公布的“默认碳价格”。这意味着CBAM正式进入“数据质量竞争”阶段。未来,谁能够提供工厂级MRV数据/建立产品级排放核算/完成第三方核查/证明碳成本真实发生,谁才能真正降低CBAM成本。对于中国钢铁、铝、水泥、化工等出口企业而言,若仅靠行业平均值、默认因子或粗略核算,将难以获得CBAM减免。
二、免费配额、补贴、返还都将被剔除
草案第14条还明确提到:
“A rebate or other form of compensation that effectively reduces the obligation to pay for the emissions covered by a carbon price mechanism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Any modification of a parameter that lowers the obligation to pay the carbon price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compensation for that purpose.”
即企业声称已支付的碳价,必须扣除所有形式的“补偿(compensation)”。包括免费配额(Free Allocation)、间接成本补贴(Indirect Cost Compensation)、基准线豁免(Baseline carve-outs)、财政返还以及其他减免机制。也就是说只要让你“少付碳钱”的任何政策安排,在CBAM里都算补贴。
换句话说,欧盟只认可“净碳成本(Net Carbon Cost)”。比如,某企业所在国家碳价名义上为40欧元/吨,但由于免费配额覆盖50%、政府补贴返还10欧元,最终企业真实承担可能只有10-15欧元。那么CBAM仅允许扣减这部分“实际净支出”。
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很多国家虽然建立了ETS或碳税体系,但存在大量的免费配额分配、财政返还或者产业补贴,欧盟实际上是在防止“名义碳价”被重复计算。
三、Article 6国际碳信用首次被纳入CBAM,但上限仅10%
这是本次草案最受市场重点关注的部分。草案第13条首次明确:
“Only the carbon price paid for credits authorised and issued under Article 6, paragraph 2 or under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as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一句话说就是CBAM允许用国际碳信用抵扣碳价”,但只认Article 6碳信用,而且最多只能抵10%。
这实际上使用条件非常严格,首先只认Article 6碳信用意味着普通VCM自愿减排信用(普通VCS、GS等)、未经对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的碳信用和非政府间转移碳信用大概率无法直接用于CBAM。
欧盟在草案中强调“只有具有国家授权、国际转移属性、符合巴黎协定核算规则的信用”才可能被接受。
另外还设置了10%的抵扣上限
第13条同时提到:
“...Setting this limit to a maximum of 10% of the reported and confirmed emissions under the carbon price mechanism...”
即国际碳信用抵扣量,最多只能占相关排放量的10%。这意味着CBAM仍然坚持“以真实碳价为主、国际碳信用为辅”。欧盟显然不希望大量廉价国际碳信用稀释CBAM的价格信号并且避免企业完全依赖抵消替代减排。因此,这更像是有限开放,而不是全面接纳。但即便如此,这已经是重大政策突破。因为根据碳道调研,此前市场一直认为CBAM可能完全排斥国际碳信用。如今欧盟首次正式为Article 6打开制度接口,这对未来全球碳市场格局产生或深远影响。
四、核查体系进一步强化:排放核查与碳价认证可由同一机构完成
草案第25条明确:
“It will also ensure that operators can rely on the same person for the verification of embedded emissions and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carbon price, streamline the applic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and simplify the design of the CBAM registry.”
即负责验证“实际碳价支付情况”的独立审核机构,将纳入与CBAM核查员相同的认证体系。也就是说企业未来可以同时完成排放核查和碳价支付认证。此举是CBAM正在形成完整MRV生态,为了降低合规摩擦成本,同时强化一体化监管体系。CBAM已不仅仅是贸易政策,而是在推动全球工业供应链形成统一碳核算体系。
五、5%重大性门槛:产品级核算精度要求极高
草案第7条提出:
“...differences of up to 5% between the emissions covered by the carbon price mechanism and those covered under the CBAM should be allowed.”
一句话理解就是CBAM允许“你交碳价的排放量”和“我统计的排放量”不完全一致,但误差不能超过5%。
欧盟其实在承认一个现实:不同国家的碳市场≠ EU ETS/CBAM的碳边界,因此欧盟在这里设置了一个误差上限值。而误差不超过5%意味着出口企业合规必须做到产品级碳成本归因,不能再简单的用工厂平均值覆盖所有产品、年度平均成本统一分摊或者粗略估算碳税。而是要分产品、分批次、分CN编码、分工艺路径进行精准归集。
对很多出口企业而言,难度其实远高于“计算排放”。其中出口企业的难点在于如何把碳成本精准对应到具体产品,尤其对于钢铁长短流程混合生产、多产品共线制造和上下游复杂供应链等企业,未来合规成本可能将显著提升。
中国出口企业需要关注什么?
此次草案虽然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已经释放出非常明确的方向:
1. CBAM正在从“排放申报”进入“碳成本审计”
未来欧盟不仅看“排了多少碳”,更要看“到底付了多少碳价”。
2. 中国全国碳市场未来可能影响CBAM抵扣
若未来欧盟认可中国ETS部分碳成本,则中国出口企业理论上可减少CBAM证书缴纳。也有部分猜想说既然允许国际碳信用了,那么我们的CCER是否也有机会参与到这个抵扣中呢?答案是现在不行,未来可能可以。
在最新的CBAM草案框架下,CCER是不被直接认可用于CBAM碳价抵扣,但在未来Article 6对接路径下不排除存在条件性进入空间:
CBAM目前只接受Article 6.2或Article 6.4下授权的国际转移减排成果(ITMOs),关键必须满足三点国家授权(authorization)、对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和纳入巴黎协定第6条框架。
而目前我国的CCER是国内自愿减排机制,仅用于中国ETS履约/企业自愿碳中和,既没有国际转移属性也没有对应调整机制,自然是不符合CBAM用于碳价抵扣的Article 6标准。但如果未来CCER通过Article 6授权和对应调整机制“国际化”,则其减排资产(而非原始CCER)将有可能进入CBAM体系。
总结
总体来看,此次CBAM草案的核心不在于单一条款,而是在系统性重塑“碳价可抵扣性”的判定逻辑:只有在使用真实排放数据、可核查MRV体系下形成的“实际碳成本”,才能对应企业真实支付的碳价抵扣。
在这一框架下,中国CCER作为国内自愿减排机制,尚未纳入Article 6体系,因此目前不能直接用于CBAM碳价抵扣,但未来若通过国家授权、对应调整及国际转移机制实现“Article 6化”,则存在进入CBAM体系的潜在路径。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应对思路也随之清晰化:优先建立产品级MRV体系,提升实际排放数据的可核查性,同时需要系统梳理国内碳成本结构,识别免费配额、补贴等对“有效碳价”的影响,确保碳成本核算符合CBAM口径。
整体而言,CBAM正在推动全球碳市场从“多制度并存”走向“可对账的统一碳会计体系”,并以更严格的质量标准重塑碳信用与碳价的国际流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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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郭丰
原创所属: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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