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开启碳市场法治化新纪元

碳道小编 · 2026-04-10 08:04 · 阅读量 · 135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开启碳市场法治化新纪元

近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得以确立,填补了碳市场长期缺乏上位法的空白。


从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到生态环境部系列配套细则,再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出台,我国碳市场制度体系正经历从“行政法规主导”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体化架构的历史性跃迁。这一变革将如何重塑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底层逻辑?地方立法又该如何在法治统一与地方特色之间寻求平衡?面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绿色贸易壁垒,中国碳规则如何与国际接轨?


带着上述问题,《中国能源报》记者专访了碳排放权交易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黄锦鹏,深入解读《生态环境法典》对碳市场制度建设的深远影响,以及其为实现“双碳”目标、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的核心法治支撑。


制度衔接

破解碳市场规则碎片化难题


中国能源报:《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它与国务院发布的《条例》及现有碳交易管理办法如何实现有效衔接?这种衔接将从哪些维度解决当前碳市场规则碎片化、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落地?


黄锦鹏:《生态环境法典》填补了我国碳市场无上位法的空白,构建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系列规范文件”为一体的层次清晰、保障有序的碳市场制度体系,将有效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加快落地。


一是《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因子库的负责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碳市场企业排放数据核算标准、因子选择等不统一的问题;二是《生态环境法典》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碳市场核心制度要素的统一性,如交易产品、配额分配等,为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三是《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法律地位,自愿碳市场是我国碳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生态环境法典》从法律层面给予了重要保障。


中国能源报:《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上位法,对碳交易的核心要素,如碳配额确权、登记结算、履约监管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后续如何细化配套细则?这一过程中如何平衡法律的稳定性与碳市场的动态创新需求,避免衔接出现制度真空?


黄锦鹏:当前,中国碳市场仍处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生态环境法典》对碳市场的核心制度要素只做原则性规定,《条例》等建立了碳市场的完整框架,生态环境部则可制定动态优化的配套细则,这样既能确保政策稳定性,又给碳市场制度动态创新留足了空间。


比如,公众比较关心的碳市场交易产品,《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仅将交易产品限定在现货范围内,那么未来全国碳市场就可以适时引入碳配额质押、碳回购等碳金融创新产品。


地方立法

在统一框架下探索特色路径


中国能源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各地或将陆续推进碳市场或绿色低碳转型相关立法,您认为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应如何吸收借鉴法典的核心精神与制度框架?


黄锦鹏:当前,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成为地方的核心任务。一是碳交易试点省市,可能会提高区域碳市场的法律层级,出台或修订地方法例,提升对区域碳市场的约束力;二是其他省市可能会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出台本地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及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等相关地方立法,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中国能源报:今后地方需重点规避哪些与上位法冲突、脱离地方实际的立法误区?


黄锦鹏:地方在立法过程中,可吸收借鉴《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精神与制度框架,但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能突破《生态环境法典》或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冲突,地方立法只能在《生态环境法典》制度框架内进行;二是厘清事权的边界,要搞清楚国家事权和地方事权,不能越权,地方立法只能在地方事权范围内;三是注意颗粒度,《生态环境法典》仅做原则性规定和约束,地方立法不能照搬《生态环境法典》,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和细化;四是突出特色,地方立法可参考《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框架,但具体条目的编制要结合区位优势、资源禀赋条件、产业特点等突出地方特色。


法治支撑

助力“双碳”目标与全球气候治理


中国能源报:《生态环境法典》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章节,填补了国内相关法律空白。您认为这一章节的出台,将从制度供给、责任划分、监管力度等方面,为国内“双碳”目标的达成提供哪些核心法治支撑?


黄锦鹏:一是在制度供给上,《生态环境法典》使得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相关政策、行动、举措等有了法律支撑,这是最有力的制度供给。二是在责任划分上,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和核心任务,避免了此前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落实不畅等问题;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在国家和地方事权分工上又留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强调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发生一刀切的情况。三是在监管力度上,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要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监测发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强化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在法律责任里加强了处罚力度。


中国能源报:全球气候治理中各国对碳排放权法律界定与履约机制高度关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如何为我国参与全球碳规则协调互认提供国内法支撑?对企业应对跨境碳合规风险有何直接意义?


黄锦鹏:一是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规则和标准确实不统一,主要表现在碳市场制度体系、碳抵消规则、碳排放核算标准等存在较大差异,《生态环境法典》提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规则和标准衔接互认,为我国参与全球碳规则协调互认提供了法律支撑;二是以欧盟 CBAM 为代表的绿色贸易壁垒,为企业跨境贸易加大了碳合规风险,《生态环境法典》提出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规则和标准衔接互认将有利于我国企业有效应对 CBAM 等跨境碳合规风险。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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