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碳道小编 · 2026-01-07 18:01 · 阅读量 · 255
摘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绿证相关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1月28日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核发等相关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及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与我国境内有物理电量交换的境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制度设计及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核销等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 各绿证交易平台(含绿色电力交易平台,下同)配合做好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间的信息交互工作,将绿证交易、核销等信息实时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第六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于每月10日前推送前一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网项目信息至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协助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建档立卡并配合维护相关信息,按要求及时提供绿证核发、交易、核销等所需信息,并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第七条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在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对于分期建设并网的项目,及时更新并网容量,必要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并督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建档立卡,做好项目信息审核工作;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及其他类型绿证的分配及核销。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指导督促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绿证核发所需数据归集与报送工作;协助做好绿证异议处理,校核异议电量数据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条 绿证核发机构(即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下同)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绿证账户,记录绿证核发、交易、划转与核销等情况。绿证归属依据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判定。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其自动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使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注册的账号直接登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查询并管理其持有的绿证。
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包括在中国合法注册的经营主体以及自然人等)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绿证交易平台应在用户注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国家认可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港澳台地区用户应提交所在地企业商业登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第十三条 与我国境内有可再生能源电量交换的国外用户,可持有效的注册地企业登记证明、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材料以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对应材料翻译件,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注册建立唯一实名绿证账户,参与绿证核发、交易与核销等工作。
第十四条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开设省级绿证账户,账户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省级绿证账户主要用于查看行政区内绿证核发、交易、核销等情况,接受电网代理购电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对应绿证以及其他无偿划转的绿证等,并用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需求参与绿证交易、分配或核销绿证。
第十五条 绿证账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主体应及时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绿证交易平台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项目权属、项目容量等发生变化,且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变更的,绿证账户随建档立卡信息同步变更。绿证持有方可申请注销绿证账户,申请注销前应自主处置账户内的绿证,注销时账户里仍留存的绿证自动核销。
第四章 绿证核发
第十六条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第十七条 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不同发电类型核发绿证。
(一)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二)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时间为准,同时拥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产机组的水电项目,应在建档立卡环节加以区分。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未单独计量的,按照项目总发电量与上网电量的差值计算。
(三)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量;现阶段未分别计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四)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
第十九条 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于绿证核发前完成项目建档立卡。由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电量数据核发绿证的项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立卡与项目信息匹配,妥善处理匹配中存在的问题;建档立卡信息不完整导致项目匹配困难的,通知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善信息;无法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取得联系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及时反馈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二)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做好电量数据归集,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三)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归集电量数据,并自行或委托所在地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22日前将数据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四)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自主上传核发所需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未上传数据的,直接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信息核发绿证。
(五)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还应按照国家相关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鼓励有技术条件的发电企业、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应至少留存5年备查。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的,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可委托投资方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聚合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第二十条 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绿证划转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任何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等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阻碍绿证划转和流通。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各绿证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后应将购售主体、数量、价格、交割时间等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交易信息将相应绿证由卖方账户实时划转至买方账户,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同步至对应绿证交易平台。
第二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绿证交易平台在推送绿色电力交易的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绿证数量和价格。
第二十四条 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依据水电项目对应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绿证。
(一)用能企业直接购买存量常规水电电量的,电量对应绿证划转至买方账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量对应绿证划转至电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编制存量常规水电交易结算信息归集报送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绿证核发机构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存量常规水电电量交易结算结果划转绿证。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级绿证账户中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基本原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可交易。自发自用电量生产与用能分属不同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景划转至用能主体,在首次划转前双方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结算证明。
第二十六条 离网型项目电量购售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结算证明,绿证核发机构审核后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将绿证划转至买方绿证账户。
第二十七条 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绿证价格需单独明确。优先采用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优先发电计划。特高压(超高压)输电通道(含“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输电通道)输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通过新签(续签)协议(合同)等方式将绿证纳入交易范围并明确绿证价格。
第六章 绿证核销
第二十八条 绿证核发机构对超过有效期、声明(认证)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等绿证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省份内开展核销。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第三十条 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做好绿证核销工作。
(一)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监测已核发绿证有效期,对超过有效期的按时核销;对已上架且超过有效期的,强制下架并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包括已交易但未核销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二)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绿证持有方可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购买绿证所在的绿证交易平台提交核销申请,核销前自主填报核销场景;有认证需要的绿证,按程序完成核销。核销完成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同步至对应绿证交易平台。
(三)核销登记减排量的相关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共享的信息,对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相关绿证进行冻结;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根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推送的注销项目信息,解冻相关绿证。
(四)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原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五)国家能源局对环境权益归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2026年1月1日起,绿证持有方在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鼓励绿证持有方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核销绿证对应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核销场景实际用电量。
第三十二条 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绿证核销信息表,绿证持有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提交核销申请的绿证交易平台获取核销信息表。核销信息表包含绿证持有方名称、核销绿证数量、应用场景、绿色电力消费年月及地点等信息。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绿证核发、划转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发起方应在核发或划转后3个月内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绿证交易、核销原则上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绿证核发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理。
(一)异议申请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核实并上传对应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核实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绿证核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作出处理,并反馈异议申请方。
(二)对省间界河水电项目、所发电量在不同省份消纳的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划转存在异议的,绿证核发机构组织购售双方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异议电量信息复核,并向异议申请方公布处理结果。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做好复核信息报送、核对及结果解释工作。
(三)绿证核发机构可根据需要冻结异议绿证,被冻结绿证在解冻前不可交易、核销,绿证有效期不因冻结延长。
(四)已进入处理程序的异议申请,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三十五条 绿证核发有误的,绿证核发机构应当纠正。因电量信息错误导致核发数量有误的,绿证核发机构根据电量生产年月调整绿证数量;绿证多核发且已出售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绿证核发机构做好绿证扣减。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报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信息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绿证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及类型、电量生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溯源二维码信息包括电量信息、项目信息、绿证持有者信息、绿证状态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在线查验绿证信息,或扫描绿证溯源二维码获取绿证信息。
第三十九条 绿证核发机构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信息,按月编制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
第四十条 绿证核发机构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披露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不同生产年份和不同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绿证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绿证核销总量等。
第四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督促指导相关系统建设运维单位,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绿证核发交易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第九章 绿证监管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卖方主体,以及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绿证交易平台,责令改正,予以约谈或通报;拒不改正的,暂停核发交易权限。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主体,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归集共享绿证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行为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