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宣布联合政府协议,允许使用非欧盟国家碳信用项目
碳道小编 · 2025-04-10 19:04 · 阅读量 · 551
摘要:德国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宣布联合政府协议,允许使用非欧盟国家碳信用项目
组建德国下一届政府的政党联盟今天提交了他们组建新政府的联合协议,该条约承诺允许使用外国碳信用额度来实现该国 2040 年的气候目标。
这份由基民盟的弗里德里希-梅尔茨(Friedrich Merz)(下届联邦总理)、社民党的拉尔斯-克林拜尔(Lars Klingbeil)和萨斯基娅-埃斯肯(Saskia Esken)以及基民盟在巴伐利亚州的姊妹党基社盟的马库斯-索德(Markus Soeder)四位政党领袖在柏林共同提交的条约强调了各政党对德国和欧洲气候目标、巴黎气候协定以及到 2045 年实现德国气候中立的承诺,“将气候行动、经济竞争力和社会平衡结合起来,并注重创新”。
“我们希望保持一个工业化国家并实现气候中和,”该条约写道。
各方支持欧盟提出的到 2040 年将其排放量比 1990 年的水平减少 90% 的临时目标,但有两个条件:
1、德国不得超出该国气候行动法规定的 2040 年减排 88 个百分点的目标。
2、为了以 “经济上可行 ”的方式减少剩余排放量,必须允许德国企业采用 “永久性和可持续的负排放”,并在 “非欧洲伙伴国家”“通过高质量、经认证的永久性项目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尽管企业的 “首要任务 ”是减少碳排放,但应允许利用后一种活动来达到 2040 年减排目标的三个百分点。双方规定,允许这些选择必须反映在《欧洲气候法》和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TS)中。
该条约还强调了“有效”碳泄漏保护对保护德国“工业价值创造”的重要性。
该条约呼吁进一步制定《欧洲绿色协议和清洁工业法案》,以“将竞争力和气候行动结合起来”,并强调了碳定价工具的重要性,应该说服更多国家引入这些工具。
各方还强调了社会接受的重要性,倡导“经济上可行的价格发展”,并承诺确保在 2027 年欧盟 ETS 2 推出时,德国国内供暖和运输部门的碳价格顺利过渡到欧盟 ETS 2。
各党派承诺“立即”通过一项立法方案,实现碳捕获、运输、使用和封存 (CCU/CCS),特别是对于难以避免的工业排放,以及燃气发电厂——这是社民党内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 CCS 立法在即将卸任的社民党绿党领导的联邦政府下没有通过的原因。
新政府表示,它将在法律上将 CCS 基础设施建设的“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纳入其中,并承诺将批准《伦敦议定书》的 [修正案] 给予“最高优先级”,允许跨境二氧化碳运输,并与邻国签订碳储存双边协议。
新政府将在德国专属经济区和北海的海上以及地质适宜和接受的陆上实现 CO2 封存。各方将直接空气捕获视为“利用负排放”的“可能”未来技术。
联合协议关于新政府未来气候政策的内容如下:
1. 气候目标与承诺
德国承诺实现《巴黎协定》的目标,并计划在2045年实现气候中和。
支持欧盟的2040年气候中期目标(较1990年减少90%的温室气体排放),但强调德国自身的减排目标优先。
允许在有限范围内通过负排放技术(如碳捕集与封存,CCS)和非欧盟国家合作的国际碳信用项目(如高质量碳减排项目)实现部分减排目标。
2. 碳排放交易与碳定价
坚持二氧化碳定价作为核心政策工具,推动欧盟和国际层面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
支持引入ETS 2(涵盖建筑和交通领域),并确保德国国家碳定价体系(BEHG)向ETS 2平稳过渡。
通过欧洲气候社会基金等措施,避免碳价格剧烈波动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冲击。
3. 能源转型与可再生能源
加速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源、水力和地热能)的扩张,目标是实现能源系统的去碳化。
简化规划和审批流程,推动风能和太阳能项目的快速落地。
支持氢能经济的发展,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并建设氢能基础设施网络。
通过技术开放性(如生物能源、地热能)和市场化机制(如容量机制)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4. 工业与碳捕集技术
为难以减排的工业部门(如钢铁、化工)和天然气发电厂引入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
通过立法支持二氧化碳的运输、储存和利用(CCU),包括在北海地区的地质封存。
推动工业领域的创新和低碳技术(如氢能炼钢、化学回收)。
5. 交通与建筑领域
推广电动出行,通过税收优惠、充电基础设施扩建和氢能加注站建设支持交通去碳化。
改革建筑能效标准(GEG),取消原有的供暖法,采用技术开放性更强的方案。
支持建筑节能改造,通过补贴和税收优惠推动供暖系统现代化。
6. 农业与环境
通过可持续农业实践(如减少农药使用、保护土壤和生物多样性)支持气候保护。
加强森林管理,推动气候适应性强的混合林建设。
实施国家水资源战略,应对干旱和洪水等气候挑战。
7. 社会公平与支持措施
通过碳定价收入返还机制(如降低电价、补贴低收入家庭)减轻民众负担。
保护能源密集型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竞争力,避免碳泄漏(Carbon Leakage)。
8. 国际合作与气候俱乐部
加强国际气候合作,推动全球碳定价和气候技术转让。
通过“气候俱乐部”与其他国家合作,制定共同的碳减排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