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对“关于推进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提案”答复

碳道小编  · 2021-12-06 00:12 · 阅读量 · 1601

摘要:​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1号(资源环境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01号(资源环境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金鹏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
进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提案”,由我部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碳市场金融属性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我国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2020年10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  碳排放配额具有一定经济属性,但是否属于权利以及权利的属性问题,各方面还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探索确定。

二、关于推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2020年12月以来,我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陆续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规范以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等文件,规范市场运行和管理的各重点环节,初步构建起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同时,我部持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立法进程。目前,《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指导监督各市场参与主体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参与全国碳市场。二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系统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等市场主体的能力建设。三是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尽早出台,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三、关于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
  实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实现我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抓手,也是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采用按照强度控制的思路分配配额,并在国家层面制定配额分配方法,省级层面按照统一的方法向企业分配配额。  下一步,配额分配方式将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总体目标,从以碳强度控制为基本思路的行业基准法逐步向碳排放总量控制方式转变,同步优化调整配额分配的具体方法,推动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  

四、关于建立统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和前期工作基础上,从制度体系、基础设施、数据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扎实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2021年7月顺利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发电行业作为全国碳市场首个纳入的行业。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后,碳市场工作重心将从地方试点示范转向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地方试点范围内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市场。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扎实做好全国碳市场各项工作,持续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高排放行业。同时,在实现全国碳市场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推动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市场有序过渡,在试点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并行”一个阶段后,最终实现向全国碳市场全面过渡。

五、关于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为有效防范金融等方面风险,全国碳市场运行初期仅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期货等衍生品交易对法律制度、注册登记系统、监管和风控能力、市场诚信环境等都有较高要求,其发展的前提是配额现货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和金融等风险的有效防范。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碳金融相关研究,在实现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和有效防范金融等方面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考虑上市碳排放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主体,提高碳市场交易的活跃度。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7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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