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安碳中和 |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及展望(上篇)

碳道小编  · 2021-09-30 20:09 · 阅读量 · 1467

摘要:随着我国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1],作为低碳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碳排放权交易也日益受到市场的关注。2021年7月16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使碳排放权交易从局部试点地区推向全国范围,这无疑给众多市场主体带来更多的期待和机遇。2021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多次强调大力推广碳排放权交易,还提出了自愿减排量抵销[2]、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拟着眼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现状,分析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过程,并结合笔者经历的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国内试点地区碳交易经验,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未来予以展望。受限于笔者相关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的局限性,文中内容谨供读者参考,如有错误或疏漏,还请不吝指正。 因篇幅较长,本文分为上、下两篇文章发布,敬请期待。


一、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可分为强制排放配额交易和自愿减排量交易。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的各排放单位年度排放量后发放排放配额,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及行政处罚[3],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可选择向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交易为强制减排交易(下称“排放配额交易”)。而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形象、资产筹划管理等考虑,市场主体自愿进行的排放配额或自愿减排量交易,是自愿减排交易(下称“自愿减排交易”)。这两种交易类型在我国均已有实践活动,以下分别展开介绍。

(一)

排放配额(EA)交易

1

试点地区交易

(1)政策筹备阶段

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需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出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年底,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及深圳相继开展了碳排放权试点交易,2014年4月湖北试点交易启动,6月重庆试点交易启动。

除试点地区之外,国内陆续还有其他省市建立了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例如2016年12月22日,福建省启动碳排放权区域交易。

(2)试点地区排放配额交易启动

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除通过地方人大或者政府出台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性规定外,还分别建立了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所,并通过交易所规则对各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进行明确。在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背景下,各地交易所规则也纷纷创新,在减排义务主体、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标的、配额发放方式、履约处罚等方面,均有不同实践[4]。

表一:各试点省市排放配额(不含自愿减排量及其他品种)交易要素列表


试点省市

交易启动日期

交易机构

排放配额简称

深圳

2013618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SZA

上海

20131126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SHEA

北京

20131128

北京环境交易所(已更名北京绿色交易所)

BEA

广东

20131216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GDEA

天津

20131226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TJEA

湖北

201442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HBEA

重庆

2014619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CQEA

福建

20161222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3)排放配额交易流程

排放配额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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