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投融资的高质量发展需要真实的“额外”气候效益:避免重蹈西方绿色金融和碳中和的覆辙
碳道小编 · 2020-04-23 12:04 · 阅读量 · 2523
摘要:虽然欧盟的绿色债券标准提案[10]的章节2.1承认目前绿色债券对额外的绿色和气候减缓项目投资效益非常有限,但回避了对绿色债券开展额外性评估的讨论,而是提出绿色债券的一些无形好处来回应这项争议。
去年九月,当我回到爱丁堡的家里准备迎接新的学年,邻居兴致勃勃地来敲我的家门:“我买了10万英镑的一支英国绿色债券[1],我的投资经理说这支债券一共能够带来超过800万吨碳减排量。”当时我其实特别想问:“你不买这支债券,这些减排量就实现不了吗?难道他不贴绿色债券标签就没办法在市场上融资,项目就不会开展了吗?”为了保持与邻居友好关系,我还是把这个疑问吞进肚子里了,仅以友好的微笑回复。
今天是世界地球日[2],我又想起来这件事,觉得还是应该讲讲西方国家推动的各种实际上没有额外性的“漂绿[3]”产品[4],包括一些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碳中和产品等。大部分所谓的绿色或气候友好型产品都没有披露真实的额外气候效益或绿色效益,即额外性(Additionality)。名义上标绿但实质上不具备投资额外性的产品有可能会误导气候友好投资者,甚至滥用公共部门的支持政策。中国刚刚去年全面启动了气候投融资工作并定位带动高质量发展[5],我希望不要走西方的“漂绿”老路。气候资金短缺[6]一直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7]。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全球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资金和政策将更加弥足珍贵,希望中国的气候投融资工作在推动真实额外气候效益、引导气候投融资和促进气候资金的高效使用方面为世界作出榜样。
怎么样去理解气候投融资的额外性?关键是看在没有贴绿色或气候产品标识的情况下,项目是否在商业上可行。例如,假设一个陆上风电项目的内部回报率已经达到8.5%,高于一般投资者需要的8%回报率(即商业可行),给这个项目的资产贴上气候投融资的标签,仅仅就是一个标签,实际上并不具有额外减排效益。假设第二个陆上风电项目仅有7.5%的内部回报率,低于投资者需要的回报率(即商业不可行),如果给第二个项目贴上气候投融资的标签,促进了相关政策对项目的支持并最终能实现8%的内部回报率,或气候友好投资者愿意接受更低的回报(7.5%内部回报率),都将使得项目可行,这个项目就具备额外的气候效益。除了投融资的额外性,也需要比较投融资标的的排放和基准线,评估气候减缓和气候适应的额外效益。清华大学关大博[8]表示准确地量度气候效益,需要建立高质量的数据库,中国和主要西方国家现在已经能够做到直接排放(范围一)和能源间接排放(范围二)的准确测量,未来中国或可以比西方更早往消费间接排放(范围三)核算进行延伸。
我在爱丁堡大学的同事Matthew Brander对市场上大量的所谓用于抵消碳排放和碳中和的绿色证书进行了分析,发现绝大部分这些所谓证书都仅仅是“漂绿”[9],消费者购入这些证书并不会带来额外的减排量。爱丁堡大学大学的硕士学生SamCooke最近回顾了世界上许多绿色基金和气候基金,发现绝大部分的这些基金并没有披露额外的绿色效益或气候效益。我在中英(广东)CCUS中心的同事王莉在过去两个月评估了2019年在国内外市场发行的两百多支绿色债券,可惜没有一支绿色债券披露是否具备气候额外性。有些绿色金融产品仅仅按照与行业或区域基准线的比较计算了所谓的减排量。因此市场并不知道,这些绿色产品能够带来多少真实的和额外的减排量。
我和同事们回顾了赤道原则、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绿色债券原则、气候债券组织的气候债券标准、穆迪的绿色债券评价体系、标普的绿色评估体系、惠誉的绿色债券评级体系、欧盟的绿色债券标准提案、墨西哥的绿色债券评级方法等标准,可惜没有一个标准要求评估绿色或气候效益的额外性评估。然而,虽然欧盟的绿色债券标准提案[10]的章节2.1承认目前绿色债券对额外的绿色和气候减缓项目投资效益非常有限,但回避了对绿色债券开展额外性评估的讨论,而是提出绿色债券的一些无形好处来回应这项争议。
绿色债券市场能否为投资者筹集更多的资金,换句话说降低融资成本?市场上的部分商业投资者能够为了绿色或气候标签接受相对略低的回报率,这种力量需要被组织起来促进真实额外的绿色效益或气候效益。爱丁堡大学碳金融硕士研究生胡时霖[11]曾经研究和比对了156支同级别和同到期的绿债和普通债券,发现绿色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比同级别和同期限的债券高2.7个基点(0.027%)[12]。收益率差异虽然并不是特别显著,显示了绿色债券的估值要略低于同等一般债券。
市场上也有相对做得好些的榜样,例如国际上的大部分多边开发银行在论证是否给予项目低息贷款或赠款时,程序上需要评估投资额外性。在2012年,多边开发银行核准了《支持可持续私营部门业务原则[13]》,旨在指导多边开发银行与私营部门的接触,以实现符合其任务规定的发展目标。其中,额外性被认为是其中的首要重要原则。多边开发银行将“额外性”定义为:多边开发银行对私营部门的支持应给与其超出现有范围或市场上没有的贡献,不应排挤私营部门。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首席专家吕学都博士在去年10月举行的中国气候投融资国际研讨会上介绍了他和同事莫凌水博士对绿色金融额外效益的评估方法[14]。
在国际碳市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15]和国内碳市场的抵消机制中,额外性评估是必要的环节[16]。实际上,由于核证减排量(CER)的价格往往比较低,CDM的评估体系和核证减排量的价格水平不一定能够带来真实的额外气候减缓效益[17]。真实的额外性评估一直是巴黎协定签署后讨论的要点之一[18],需要由真正独立、公证和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避免步入发行人既是客户也是被评估对象导致的利益冲突的死胡同。由于对单个项目进行逐个评估的成本或许会比较高,需要进行大量的资源核查以防可能出现的数据造假情况。因此,建议可以考虑由独立机构对某个区域的某个行业进行统一的评估,例如评估机构可以对广东省内的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否具有投资额外性进行统一的判断。
在最近六个月与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咨公司)合作开展的有关气候投融资标准的研究中,我们初步建议根据“额外气候效益”区分“气候友好统计”产品和“气候影响力”产品,例如把气候债券细分为“气候友好统计债券”和“气候影响力债券”,把气候信贷细分为“气候信贷统计”和“气候影响力信贷”,只有进行了具备气候效益额外性的债券和信贷,才能被列为“气候影响力”产品。这种思路也可以用于气候基金、气候保险等不同投融资产品和服务。建议有关的行业专业协会(如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环境学会气候投融资专委会等)也应该对汇报气候效益和绿色效益的方式进行规范,如果没有披露绿色金融产品的额外性,仅仅描述了减排量,应该被视为错误的表达 (“Mispresentation”)。从优化额外气候效益的原则上,气候投融资统计类的产品由于自身已经具备商业可行性,不应该再接受政策性资金支持(如低息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降低风险资本占用),建议中国气候投融资工作需要重点推动更多的具备额外性的气候影响力产品的发行,促成真实的额外气候效益,实现气候投融资高质量发展。
作者:梁希博士,CFA(特许金融分析师),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剑桥大学能源与气候经济博士。现任中英(广东)CCUS中心秘书长,爱丁堡大学能源金融学科组织人、商业与气候变化中心主任,伦敦大学学院荣誉教授,中国环境学会CCUS专委会副主任,中国环境学会气候投融资专委会常务委员。
来源:Captureready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