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碳道小编 · 2019-10-10 15:10 · 阅读量 · 1457

摘要:9月27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决定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9月27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决定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通知》明确了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同时,《通知》还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记者了解到,《通知》中提到的“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下同)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来源:中国发展网

热门评论
会员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