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称蚂蚁森林卖碳被判侵权,最高法:诽谤民企应依法惩治

碳道小编 · 2023-10-17 19:10 · 阅读量 · 881

摘要:自媒体称蚂蚁森林卖碳被判侵权,最高法:诽谤民企应依法惩治

10月1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今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强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要“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建议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切,我们今天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认真履行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这六个案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企业及企业家的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对网络自媒体恶意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以及网络自媒体账号之间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积极探索,依法惩治对民营企业的污蔑、诽谤等侵权行为,支持民营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损不仅关系其个人权益,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和正常经营发展,处理不好,会破坏民营企业的稳定预期和发展信心。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对陈某恶意行使商标权侵害民营企业家姓名权和人格尊严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判决陈某承担法律责任,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言论表达便捷、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网络自媒体基于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动机,在互联网空间散布不实信息、发表不实言论,对民营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侵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审理法院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构成侵权,明确责任承担,对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和指引价值。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诋毁企业名誉,本案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了企业名誉权,回应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四是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能够为经营者赢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但是,有的经营主体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商业诋毁,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被告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公众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解,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审理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对以不实短视频方式损害民营企业形象和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司法价值导向。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本文只截取了与碳相关的案例)

案例 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某森林”项目系原告某科技公司发起、推动的绿色、低碳公益项目。2021年5月6日,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原告利用全国用户积攒碳排放指标,再将排放指标卖给重污染企业,帮助重污染企业污染环境等。该文章发布后,阅读量超7万余次,不少读者留言质疑、否定“某某森林”项目。此后,某文化公司又将案涉文章转发于其在今日头条号等运营的多个自媒体平台账号中。2021年5月8日,网络自媒体某传媒公司也在其微信公众号等多个自媒体账号中转发了案涉文章。


某科技公司曾就案涉事件发布澄清说明,并向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发送律所函,但收效不佳,遂以两公司侵犯名誉权,损害“某某森林”绿色公益项目声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文化公司发布案涉文章的前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社会公众在“某某森林”小程序中种下的虚拟树,原告将通过捐赠款项方式交由合作方中国绿化基金会等公益组织进行实际种植,原告对“某某森林”项目种下的绿植不享有财产性权利,更不因此获得碳排放指标,且从未以此进行过碳汇交易。某文化公司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已导致原告及“某某森林”绿色公益项目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了侵害。两被告公司的网络自媒体账号存在长期固定的转载、引流关系,有共同开展广告推广等商业行为,且自媒体账号经营者存在相互出资及人员任职交叉等情形,可以认定两被告在主观上对于侵权文章的撰写、转载和扩散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具有协同性的侵权行为,结果上共同导致了虚假信息在网络空间的广泛传播,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案涉文章、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数字时代人们习惯浅阅读、快阅读,自媒体数量剧增,舆论影响力大。部分网络自媒体为博取眼球,对热点事件进行恶意消费,有些甚至形成“蹭热度-引流量-涨粉丝-变现”的灰色流量营销产业链,并通过搭建自媒体矩阵在不同自媒体平台同时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造成严重冲击,极大损害了企业通过大量投入和长期经营打造的良好形象。本案对网络自媒体恶意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以及网络自媒体账号之间相互引流的共同侵权行为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利于依法惩治对民营企业的诽谤、污蔑等侵权行为,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绿色公益事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热门评论
会员专享